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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告不贏?四個法官駁回名單完整調查

網路上流傳一個說法:台灣有四個法官,審理侵害配偶權的案子一律駁回,遇到就穩輸。

有人把名字列成清單轉傳,配上「先撤告再重告」之類的攻略,對正準備提告的人來說,這份名單看一眼就睡不著。

我們花了四篇文章查證這件事,這一頁是整個調查的全貌,趕時間的話看完這篇就有答案,想看細節的話,每一段都有路標。

名單是真的,但理由跟你想的不一樣

吳佳樺、陳立祥、盧亨龍、蕭一弘,四個名字都查得到對應的真實判決,分別在台北、澎湖、台南、台中地院,確實都駁回了元配的求償,這部分傳言沒有造假。

但把四個人打包成「都不承認配偶權」就不精確了。

吳佳樺和陳立祥是直接否認這個權利存在,盧亨龍是用上萬字質疑它的法律依據,蕭一弘根本沒否認,他做的是權利排序,把性自主權放在貞操權前面。

四條完全不同的路,只是通往同一個終點,其中還有不少戲劇性的細節,比如吳佳樺的父親,正是當年唯一主張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

判決書裡有真的縫隙,也有沒站穩的跳躍

罵這些判決很容易,麻煩的是它們不全是胡說,翻遍民法,確實找不到「配偶權」三個字,法條寫的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2020 年的釋字 791 號也確實改變了一些東西,這些縫隙是真的。

問題出在推導的步子,大法官說的是「不能用刑法處罰通姦」,被延伸成「憲法不再保護婚姻」。

同一份解釋文裡明明還有一段肯認國家可以維護婚姻制度的文字,被略過不提,法界批評這是過度推導,蕭一弘那套「重婚都不違反善良風俗,婚外情更不違反」的論證,更被法律人士直指是錯誤適用法律。

二審全部翻盤,但金額是另一個故事

三件指標案上訴之後,結局出奇一致。

吳佳樺案發回更審後改判第三者賠 12 萬,盧亨龍案二審改判賠 15 萬,陳立祥案二審改判賠 20 萬,高雄高分院還在判決裡明白寫了,不是通姦除罪化配偶權就不存在。

蕭一弘的三案截至 2026 年尚未查到二審公開結果,我們會持續追蹤。

先別急著開香檳,把數字再看一次,求償 80 萬拿回 12 萬,求償 100 萬拿回 15 萬。

判賠通常只有請求金額的一到兩成,這不是運氣差,是侵害配偶權訴訟的常態,而決定你落在哪一級的,是證據能證明到哪裡。

你的勝負手從來不是法官

整個調查繞了一圈,結論其實很樸素,一審抽到誰你決定不了,二審翻盤要多燒一年以上的時間,真正握在你手上的只有兩樣東西。

一是起訴狀,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和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同時主張,後者保護的是利益而非權利,就算遇到否定派法官,案子也不會被一個概念整個切掉。

二是證據,法官要的不是幾張截圖,是有時間軸的證據鏈,持續性、排他性、第三者明知已婚的事證,缺一塊都會被對方律師撕開,而且自己蒐證的刑事風險比多數人想像的高,翻手機、裝 GPS,都可能讓你從告人變成被告。

常見問題

那份「告侵害配偶權穩輸」的法官名單是真的嗎?

四位法官和他們駁回求償的判決都真實存在,但「穩輸」是誤導。

這些見解是實務上的極少數,指標案件上訴後全部被推翻改判賠償,絕大多數法院仍然承認配偶權。

配偶權不存在的說法到底對不對?

法條裡確實沒有「配偶權」三個字,這是少數法官立論的起點。

但民法明文保護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最高法院判例和高等法院實務數十年來都據此判賠,說它不存在不是現行實務的主流。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大概多少?

截至 2026 年,多數判賠落在 10 萬到 30 萬之間,50 萬以上屬高檔,破百萬極罕見。

金額取決於外遇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時間、有沒有性行為證據、以及原告精神受損的程度。

提告侵害配偶權之前最該做的一件事是什麼?

把證據從「幾個點」做成「一條線」。

有時間軸、能呈現持續性和排他性的證據鏈,加上寫對請求權基礎的起訴狀,比研究會抽到哪位法官有用得多。

所以,這份名單到底在怕什麼?

一份只有名字的清單能嚇到這麼多人,是因為它把勝負描述成一場你無法控制的抽籤。

查證完整個系列你會發現,被抽中的案子翻回來了,翻回來靠的不是運氣,是證據在二審還站得住。

法官的見解你賭不起,但你手上的東西,從頭到尾都是你自己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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