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講了四位法官各自駁回侵害配偶權求償的理由。
表面上看,四個人說的好像差不多,翻開來看才發現他們走的是完全不同的論證路線,這篇要做的事是把那些論證一段一段攤開,看哪些地方確實碰到了法律的真實縫隙,哪些地方的推導跳了一步你沒注意到的飛躍。
罵這些判決很容易,但如果你連他們到底在講什麼都沒看清楚,你的反駁就只是情緒,不是論點。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到底在哪裡
先搞清楚一個基礎問題,法條裡到底有沒有「配偶權」三個字?答案是沒有。
翻遍整部民法,你找不到任何一條寫著「配偶權」,實務上原告提告的法律依據通常是兩條:
-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
-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注意第 195 條第 3 項的用語,它寫的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不是「配偶權」,「配偶權」是法院實務和法學教科書長年使用的簡稱,不是法條的原文。
這個文字上的落差,就是四位法官立論的起點,他們的邏輯是:法律沒有創設一個叫做「配偶權」的獨立權利,所以你不能拿一個不存在的權利去告人。
這個起點本身不算荒謬,法律的嚴格解釋確實要求權利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問題出在他們從這個起點往後推的那幾步。
釋字 791 號到底說了什麼,又沒說什麼
2020 年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這是四位法官論證裡最關鍵的引用,但他們引用的方式,跟解釋文的原意之間有一段值得看清楚的距離。
四位法官從釋字 791 號裡抓出來的核心段落大致是這個意思,憲法對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的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越來越重視,婚姻所承載的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
他們把這段話延伸成,既然連國家都不再用刑法處罰通姦,代表憲法已經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所以民事上也不應該承認配偶有排他性的權利。
但釋字 791 號的解釋文裡,同一段話的前半截是這樣寫的:「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
大法官先肯認了婚姻受憲法保障,然後才說對性自主權的重視在提升。
他們的結論是「不能用刑法處罰通姦」,不是「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不再受法律保護」,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層級,前者是國家的刑罰權,後者是私人之間的損害填補。
大法官拿掉的是刑罰,沒有碰到民事。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郭怡青律師在評論中就指出,釋字 791 號的這段文字反而應該被解讀為支持「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立場,因為大法官一方面肯認國家可以制定規範約束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另一方面只是說不能用刑罰來執行這個義務,不能罰不等於不能賠。
四位法官把「不能罰」推導成「不存在」,這個跳躍就是法界批評最集中的地方。
蕭一弘的論證為什麼被批評得最重
四位法官裡面,蕭一弘的判決引起的法律爭議最大,因為他的推導走得最遠。
他的核心論證是:
就算承認婚姻制度能推導出某種「貞操權」,這個權利的位階也低於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當兩個權利衝突的時候,性自主權應該優先,所以第三者跟已婚者發生性行為是在行使自己的性自主權,配偶不能拿貞操權去對抗它。
他還進一步說了一件事,既然重婚都不一定違反善良風俗(他引用了民法對重婚效力的規定),那婚外的性行為更不構成違反善良風俗。
這段論證被法律人士批評是錯誤適用法律,重婚的效力規定處理的是婚姻關係的有效性問題,不是在判斷婚外性行為的道德評價,拿重婚的法律效果來類比婚外情的侵權責任,邏輯上跳了一個不小的台階。
另一個被質疑的點是他的公平性論述,蕭一弘指出,很多案件是妻子只告小三不告丈夫,如果判小三賠錢,等於讓已婚者免費享受情慾、維繫婚姻、還增加家庭財產,變相鼓勵外遇。
這個觀察本身不是沒有道理,但它指向的應該是「元配也應該一併告配偶」的程序建議,而不是「所以連小三也不用賠」的實體結論。
盧亨龍的萬字判決書為什麼值得看
盧亨龍的判決之所以引起這麼大的關注,不只是因為他引了尼采,而是他用上萬字的篇幅做了一件多數法官不做的事,他把自己的價值判斷完整寫出來了。
他問的核心問題是,法律到底有沒有能力保障一段婚姻的幸福?他的答案是沒有。
他認為婚姻中的情感是雙方互動的結果,不是法律制度可以擔保的產品,當一方外遇的時候,婚姻的破裂是雙方長期互動的結果,把責任全部推到第三者身上,在他看來是一種過度簡化。
如果把這段論述從判決書裡抽出來單獨看,它讀起來像一篇不錯的社會學論文,問題在於,法官的工作不是寫論文,是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做判斷。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了「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可以請求賠償,法官可以在量刑和金額上有裁量空間,但直接否定這個條文的適用,等於是在做立法者的工作,不是司法者的工作。
這也是二審法院推翻他的判決時,主要的著力點:
一審法官的價值判斷或許有其道理,但現行法律還沒有改,你不能用自己的價值觀取代法條的規定。
常見問題
侵害配偶權的法條依據到底是什麼?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加上第 195 條第 3 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配偶權」是實務簡稱,法條原文寫的是「身分法益」。
通姦除罪化之後,侵害配偶權還能告嗎?
可以,釋字 791 號拿掉的是刑法通姦罪,不是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求償。
截至 2026 年,絕大多數法院仍然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判賠,否定見解是極少數。
這四位法官的見解會變成主流嗎?
目前不會,這些見解沒有被最高法院或大法庭採為統一見解,指標案件上訴後也都被二審推翻。
但 2026 年初台南又出現新的萬字駁回判決,代表地院層級的歧異還在發生,短期內不會完全消失。
為什麼法官可以不照法條判?
法官在個案中有法律解釋的權限,可以對法條的適用範圍做出不同的認定。
但如果解釋的結果實質上等於否定一個法條的適用,就已經超出司法解釋的範圍,進入了立法的領域,這也是這些判決在二審被推翻的主要原因。
所以,這些判決到底哪裡對、哪裡不對?
法條裡沒有「配偶權」三個字,這是事實。
釋字 791 號確實改變了國家對婚姻關係介入的態度,這也是事實,但從這兩個事實跳到「配偶不能求償」的結論,中間跳過了太多東西。
大法官拿掉的是刑罰,不是民事賠償,法條寫的是身分法益可以求償,法官選擇不適用,那就不是在解釋法律,是在改寫法律。
這些判決書裡最值得看的不是結論,是那些推導過程中被跳過的環節,看懂哪裡被跳過了,你才知道你的起訴狀應該把哪些洞堵上。
下一篇,我們看這些案子上訴之後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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