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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外遇,侵害配偶權告不贏(一):四個法官,四種駁回的理由

網路上流傳一個說法,台灣有四個法官,審理侵害配偶權的案子一律駁回,遇到就穩輸。

有人把名字列成清單轉傳,配上「先撤告再重告」之類的攻略,對正準備提告的人來說,這份名單看一眼就睡不著。

名單上的四個名字都對得上真實的判決,但把他們打包成「都不承認配偶權」是不精確的,因為四個人駁回的理由完全不一樣。

吳佳樺:配偶權這個概念根本不存在

第一位是台北地院的吳佳樺,她是這份名單上最早引起注意的法官。

2023 年,她在一件求償 80 萬的侵害配偶權案中駁回原告的請求,理由是民法裡從頭到尾沒有「配偶權」三個字,配偶之間不存在一個可以拿來對第三者主張的排他性權利。

她引用了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2020 年通姦除罪化的大法官解釋),認為這號解釋的邏輯延伸下去,國家不應該用法律手段介入婚姻中的情感事務。

讓這個案子更有故事性的是一個身分細節,吳佳樺的父親是前大法官吳陳鐶,而吳陳鐶正是當年釋字第 791 號解釋中,唯一一位主張通姦罪應該合憲的大法官,父親投下了唯一的反對票,女兒卻把同一號解釋用在完全相反的方向。

敗訴的林姓元配後來投書媒體,寫了四千多字,她問了一個很多人心裡都有的問題:

高等檢察署的網頁建議民眾以配偶權受侵害提起民事訴訟,結果到了民事庭,法官引用同一號解釋,說配偶權不存在。

我們真的在同一個國家依循同一條法律嗎?

陳立祥:感情的事不歸法律管

第二位是澎湖地院的陳立祥,案子的畫面感很強,人妻發現丈夫跟一名劉姓工讀生同遊澎湖,丈夫動手術時,同意書的關係欄上寫的是「男朋友」,她求償 84 萬。

陳立祥駁回了,判決引用法學教授黃榮堅的書,愛情是一個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

他的立場濃縮起來就是一句話:感情的事不歸法律管。

盧亨龍:被叫做尼采法官的那位

台南地院的盧亨龍,判決標題直接引了尼采: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媒體從此叫他尼采法官。

案件是警官丈夫外遇,呂姓妻子求償 100 萬,盧亨龍用上萬字的篇幅質疑一件事,法律條文裡從頭到尾沒有出現過「配偶權」三個字,所謂婚姻的圓滿幸福,真的可以由法律制度來擔保嗎?

他的結論是慰撫金救不了婚姻,駁回。

蕭一弘:一口氣駁回三件

2024 年 8 月,台中地院法官蕭一弘同時審理三件人妻告小三的案子,三件全部駁回,其中一件的求償金額是 80 萬。

他的理由跟前面三位不太一樣,他沒有說配偶權不存在,而是說就算從婚姻制度推導出貞操權,它的位階也低於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

他還質疑,妻子只告小三、不告丈夫並不公平,如果判賠,等於讓已婚者免費得到情慾滿足、繼續維繫婚姻、還增加家庭財產,變相鼓勵外遇。

他們說的其實不是同一件事

網路把四個人打包成「都不承認配偶權」,但你把判決攤開來看,會發現連這個說法都不精確。

吳佳樺跟陳立祥是真的直接否認這個權利存在,盧亨龍比較像在質疑,他問的是這個權利的依據到底在哪裡,而蕭一弘則根本沒否認,他做的是權利排序,把性自主權放在貞操權前面。

四條路,通往同一個終點:元配敗訴。

所以那份名單描述的是結果,不是理由,而理由才是整件事最值得看的部分,因為這些判決書裡的論證,有的地方確實有道理,有的地方被法界批評是過度推導。

不過這裡有一件事情可以先講,這四位法官的指標判決,後來大多被二審推翻了。

下一篇,我們把判決書打開來,一段一段看他們到底寫了什麼。

常見問題

侵害配偶權敗訴都是因為遇到這四位法官嗎?

不是,大多數敗訴的原因還是證據不足,或行為沒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

這四位法官的見解在實務上屬於極少數,絕大多數法院仍然承認配偶權,證據完整的案件勝訴依然是常態。

「配偶權不存在」是真的嗎?

法條裡確實沒有「配偶權」三個字。

民法第 195 條寫的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配偶權是實務和學說的慣用簡稱,多數法院持續用這個概念判賠,說它不存在是少數法官的見解,不是現行實務的主流。

一審遇到這幾位法官、侵害配偶權告不贏,還有救嗎?

有,本系列查證的案例中,吳佳樺、陳立祥、盧亨龍承審的指標案件,上訴後都被二審推翻改判賠償。

一審敗訴不是終點,系列第三篇會完整講二審的逆轉。

提告侵害配偶權之前可以先知道承審法官是誰嗎?

分案前無法預知,案件繫屬後可以從開庭通知查到承審法官。

但與其研究法官,不如把證據和起訴狀的請求權基礎準備好,這部分系列最後一篇會講。

所以,抽到他們就等於輸了嗎?

名單是真的,判決也是真的,但一份只有名字的清單,不會告訴你他們各自為什麼這樣判,更不會告訴你這些判決後來的下場。

下一篇我們進判決書,看看這場關於配偶權的法律論戰,雙方手上各拿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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