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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外遇,侵害配偶權卻告不贏(四):你的證據經得起檢驗嗎

前三篇講的是法官怎麼想、判決書裡的推導對不對、上訴之後翻盤的結果。

這篇回到你身上。因為整個系列看完之後,結論其實很樸素,你控制不了抽到哪個法官,但你控制得了兩樣東西。

一個是起訴狀怎麼寫,一個是證據怎麼做,這兩樣東西決定的不只是你會不會贏,還有你贏了之後能拿回多少。

起訴狀的請求權基礎:一行字的差別

很多律師在寫侵害配偶權的起訴狀時,請求權基礎只寫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

這條的保護對象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實務上簡稱配偶權,正常情況下這樣寫沒有問題,因為絕大多數法官都承認這個法益的存在。

但如果你剛好抽到那四位法官之一,或者未來出現新的否定見解法官,只寫 195 條第 3 項就會有一個風險:法官一旦認定配偶權不存在,你的整個請求權基礎就被連根拔掉了,案子直接駁回。

解決方式是同時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條保護的不是「權利」,是「利益」,就算法官否認配偶權是一個獨立的權利,他很難同時否認婚姻關係裡的配偶對婚姻圓滿有一個受保護的利益,而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然介入,這個行為要說不違背善良風俗,邏輯上很難站得住。

蕭一弘的判決試過這條路,他主張婚外性行為不違反善良風俗,但他用的論證(重婚都不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婚外情更不違反)被法界批評是錯誤類比,多數法院不接受這個推導。

一行字的差別,起訴狀裡同時寫上 184 條第 1 項後段和 195 條第 3 項,你的請求權基礎就有兩條腿站著,被砍掉一條還有另一條。

很多經驗豐富的家事律師已經在這樣做了,你的律師如果沒有,值得提醒他。

侵害配偶權證據:法官要看的是一條線,不是幾個點

你手機裡有五張 LINE 截圖、兩張對方跟第三者的合照、一段你偷錄的通話。你覺得這就是鐵證了。

但法官看證據不是看單一的爆炸性畫面,是看一條有時間軸的證據鏈,他要判斷的是,這些證據放在一起,能不能證明兩個人的關係已經超越一般社交分際、持續了一段時間、而且對你的婚姻造成了具體的損害。

一條合格的侵害配偶權證據鏈,通常需要包含幾個層面。

身分確認

LINE 帳號的截圖要包含對方的個人檔案頁面(頭像、顯示名稱、ID),能把對話內容跟一個具體的人綁在一起。如果你只有對話截圖但無法確認對方身分,法院沒辦法判斷你要告的人到底是誰。

互動內容

對話紀錄是最常見的證據類型,法院會看幾件事:

  • 稱呼是不是超越朋友關係(老公老婆、寶貝、想你)。
  • 有沒有討論見面過夜的內容。
  • 有沒有涉及性的暗示或明示。

單純的噓寒問暖不夠,你需要的是讓法官看一眼就知道「這不是朋友之間的對話」的內容。

持續性

外遇不是一次性的事件,法院會看這段不正當關係持續了多久,如果你只有某一天的對話截圖,對方可以辯稱那是一時衝動。

但如果你有跨越數週甚至數月的互動紀錄,持續性就很難被否認。

排他性和親密行為的證據

照片和影片是最強的,兩個人在公共場合牽手、擁抱、接吻的畫面,比任何文字對話都有力,如果有進出旅館的監視器畫面或照片,基本上就是最高等級的證據了。

第三者的「明知」,法院會問一個問題,第三者知不知道對方已婚?如果第三者能證明自己不知道,賠償責任可能減輕甚至免除。

所以你的證據裡最好有一個環節能顯示第三者知道你配偶的婚姻狀態,比如對話裡提到你、提到小孩、或者第三者跟你配偶討論「什麼時候離婚」。

蒐證的合法邊界:你的武器不能變成對方的彈藥

侵害配偶權蒐證最大的陷阱是,你蒐到了證據,但蒐的方式違法,結果你拿出來的鐵證法院不一定採,而對方反過來拿你的蒐證行為告你妨害秘密。

你從原告變被告,兩個案子各走各的,所以有幾條紅線不要碰。

破解對方手機密碼翻閱對話紀錄

這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和第 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就算你翻到了外遇證據,你自己也面臨刑事風險。

在對方車上裝 GPS 追蹤器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判決已經確認,這構成妨害秘密罪,而且 GPS 紀錄只能證明對方去了某個地址,不能證明他在那裡做了什麼,證據價值有限但法律風險很高。

在對方住處或車上裝密錄器

未經同意在非公開空間錄影錄音,是妨害秘密罪的標準構成要件。

那什麼是合法的?在公共場所拍照錄影,你在餐廳、街上、公園看到你配偶跟第三者有親密互動,你拍下來,這是合法的。

你自己參與的對話你自己錄音,依據對話一方原則,原則上合法。

對方在公開的社群媒體上發布的合照、打卡、互動,你截圖保存,完全合法。

合法蒐證的共同特徵是:在公開場合、不侵入對方的私人空間或裝置、不使用持續性的科技監控。

律師在侵害配偶權案件裡做的事比你想的多

很多人覺得侵害配偶權就是「找律師寫張狀子遞出去」,實際上律師在這類案件裡做的事情比你想的多。

幫你判斷證據夠不夠

你覺得你手上的東西是鐵證,律師會告訴你法官看這些東西的時候會怎麼想、對方律師會怎麼攻擊,有些你以為很有力的證據,法官看了可能覺得不痛不癢。有些你覺得不重要的細節,律師會告訴你那其實是關鍵。

幫你設計訴訟策略

要不要同時告配偶和第三者?要不要先打侵害配偶權再談離婚?金額要怎麼請求才不會定太高被法官砍、也不會定太低讓自己吃虧?

這些決定會影響整個案件的走向,不是你在網路上查幾篇文章就能判斷的。

在庭上幫你攻防

對方律師一定會質疑你的證據來源、質疑你的蒐證方式、質疑你跟配偶之間的婚姻是不是早就名存實亡,這些攻防需要事前準備,不是當庭隨機應變就能處理的。

常見問題

侵害配偶權證據不夠會怎樣?

法院會駁回你的請求或判很低的金額,侵害配偶權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你必須證明對方的行為超越一般社交分際。

如果你只有幾張曖昧但不明確的截圖,法官可能認定證據不足以構成侵權。

侵害配偶權起訴狀一定要請律師寫嗎?

法律上不強制,但強烈建議。

起訴狀的請求權基礎寫錯或寫漏,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結果,特別是在少數法官否定配偶權的情況下,同時主張 184 條和 195 條的雙軌策略需要律師的專業判斷。

外遇蒐證可以委託徵信社做嗎?

可以,但要確認徵信社使用的蒐證方式合法。

如果徵信社用了違法手段(裝 GPS、入侵手機、非公開空間偷拍),委託人也可能被認定為共犯,承擔連帶的刑事責任,委託之前確認合約裡有載明蒐證方式合法的條款。

不想離婚可以只告第三者嗎?

可以,你可以選擇不離婚,只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但如果你在知道外遇之後有「宥恕」的表示(例如跟對方說「算了」「我原諒你」),日後就不能再用同一次外遇作為離婚的理由,告第三者跟原諒配偶是兩回事,但你的言行會被法院拿來判斷你的態度。

所以,你手上的東西夠嗎?

四篇看下來,名單上的法官確實存在、判決確實駁回了、但上訴之後確實翻回來了。

整個故事的結論不在法官那邊,在你這邊。你的起訴狀有沒有把第二條路寫進去,你的證據鏈有沒有從幾個散落的點連成一條線,你的蒐證方式有沒有乾淨到對方律師找不到破口。

這三件事,從你按下截圖鍵的那一刻就開始了,不是走進法院那天才開始的,如果你現在正在考慮提告,先把手上的東西全部攤開來看一次。

能證明什麼、不能證明什麼、哪裡還缺一塊,搞清楚之後再做決定。你的武器是證據,不是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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