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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簽了等於沒簽?從簽約到蒐證,一篇講清楚

你的業務主管上個月離職了,走的時候客客氣氣,交接做得很完整,你覺得這個人至少有職業道德。

結果這個月,三個客戶分別跟你提到同一件事:你的前主管聯繫我了。

你翻出當初簽的那份競業禁止條款,讀了兩遍,突然不太確定這東西到底有沒有用。

這個不確定是對的,因為在台灣,競業禁止條款有非常高的比例在法庭上被判無效。

問題通常不是員工太狡猾,是條款本身從簽的那一刻起就有破洞。

競業禁止條款到底在保護什麼

競業禁止是雇主跟員工約定,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去同業工作或自己開同類公司的條款。

它的目的不是綁住員工不讓他走,而是保護企業花了時間和資源建立起來的東西:

  • 客戶關係。
  • 技術配方。
  • 定價策略。
  • 供應商網絡。

這裡有一個很容易混淆的地方,競業禁止跟保密協議是兩件事。

保密協議管的是「你不能把公司的祕密說出去」,離職後依然有效,而且不需要額外補償。

競業禁止管的是「你不能去做某些工作」,直接限制的是一個人的工作權,所以法律要求比較嚴格。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2015 年增訂),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必須同時符合四個要件才有效,四個缺一個,整份條款就是廢紙。

四個要件缺一個,競業禁止條款就無效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你公司確實有營業秘密需要保護,不能只是「不想讓員工跑去對面」,如果公司連基本的保密措施都沒做,文件沒分級、資料沒加密、誰都可以進資料庫,法院會質疑你到底有什麼值得保護的東西。

員工的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這些營業秘密

如果你跟一個倉庫管理員簽競業禁止,他根本碰不到客戶名單或技術資料,這一條就不成立,法院判決裡有不少案例是企業讓全公司的人都簽同一份條款,結果對基層員工那部分全部被判無效。

限制的期間、區域、職業範圍不能超過合理範疇

期間最長兩年,超過的部分自動縮短,區域要限在公司實際經營的範圍內,你在台北做生意,不能禁止前員工去高雄的同業上班。職業範圍要具體,「所有相似行業」這種寫法太廣,法院不會接受。

雇主必須給員工合理補償

這是最多公司踩到的坑,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3,補償金每月不得低於員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而且這筆錢不能是在職期間的薪水或獎金,必須是額外的,沒有補償,條款直接無效。

按月發放才符合「維持生活所需」的立法目的,一次付清或等到期滿才給,都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合理。

簽了競業禁止,為什麼很多企業告不贏

最常見的狀況是補償金根本沒給。

很多企業在員工到職的時候就簽了競業禁止,條款裡寫得很漂亮,但從頭到尾沒有付過一毛補償金,等到員工離職跳槽,拿著條款去告,法院第一件事就看補償金,一看沒有,直接判無效。

第二常見的是條款寫得太籠統:「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相同或類似之業務」這句話在很多合約裡都看得到,但法院會問什麼叫「類似」?範圍多大?哪些公司算?如果你連競爭對手的名單都列不出來,法院會認為你的限制範圍不夠明確。

第三個問題是簽約時間,很多企業是在員工報到第一天就簽好的,那時候員工根本不知道自己會接觸到什麼等級的機密。

等到七八年後離職,當初的職務內容、薪資水準、甚至公司的營業秘密範圍可能都已經跟簽約時完全不同

最高法院在相關判決中指出,如果簽約當時的條件跟離職時的實際情況差異太大,條款的合理性會受到挑戰。

還有一種常見的失敗是企業以為簽了條款就夠了,完全沒有做營業秘密的管理。沒有文件分級制度、沒有資料存取權限、沒有員工離職時的資料移交流程。

法院看到這種情況會認為,你連自己的秘密都不當一回事,競業禁止的保護前提就不存在。

懷疑前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怎麼蒐證

假設你的條款四個要件都過了,補償金也按月在付,現在你發現前員工確實在同業上班,甚至帶走了你的客戶。

接下來你要做的事不是馬上提告,是先把證據備齊,因為在法庭上,光是「他去了對手公司」不夠,你還得證明他的行為落在條款約定的限制範圍內,而且確實對你造成了損害。

你需要蒐集幾個層面的東西。

對方確實在競業公司任職的證據

LinkedIn 的職位更新、對手公司官網上的團隊介紹、名片、產業活動的出席紀錄,這些公開資訊都可以用,如果對方比較低調,可能需要透過合法的商業調查管道去確認。

客戶流失跟對方行為之間的關聯

三個客戶同時跟你說被前員工聯繫,請他們提供聯繫的時間點、方式、內容,如果有書面紀錄(email、LINE 對話截圖),要第一時間留存。

客戶的證人證詞在法庭上有證據能力,但前提是你要在事發當下就記錄,不是半年後才回去問。

內部的損害紀錄

哪些客戶流失了、營收減少了多少、訂單是什麼時候開始掉的,這些數字要能跟前員工離職的時間線對得上,法院在判違約金的時候會看實際損害,你講的數字要有財務報表支撐。

補償金有沒有按時付

如果你有任何一期漏付或遲付,整個條款的效力都可能動搖,前員工的律師第一件事就是查你的補償金發放紀錄,這是最容易被翻盤的破口。

在某些狀況下,企業會透過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來緊急處理。這是民事訴訟法裡的保全程序,在正式判決出來之前,先請法院禁止對方繼續從事競業行為。

但法院審查標準嚴格,你不能只說「他去了對手公司所以一定會洩密」,你必須具體指出他知道哪些營業秘密、這些秘密跟他的新職務有什麼關聯、如果不禁止會造成什麼難以回復的損害,實務上能成功聲請的比例不高。

常見問題

離職後去同業上班一定會被告嗎?

不一定,要看你跟前雇主之間有沒有簽過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就算簽了,如果條款缺少合理補償、限制範圍過廣、或者你的職位根本接觸不到營業秘密,那份條款在法律上可能是無效的。

去同業上班本身不違法,違法的是在有效條款約束下仍然從事被限制的工作。

競業禁止的違約金通常要賠多少?

條款裡通常會約定違約金,常見的寫法是數倍甚至數十倍月薪。

但法院有權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違約金,實務上法院會看你的實際損害有多大、員工的收入水準、違約的嚴重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條款上寫一千萬,最後判下來可能只有幾十萬。

前員工開了一間一模一樣的公司,我能告嗎?

如果有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而且對方開的公司確實在約定的限制範圍內,你可以依約追究違約金。

但你需要證明兩件事:這間新公司跟你的業務有直接競爭關係,以及對方利用了在你公司取得的營業秘密或客戶資源。

如果對方只是恰好做了類似的生意,但用的是自己的技術和人脈,法院不一定站在你這邊。

公司沒付補償金,競業禁止條款還有效嗎?

無效,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3 項寫得很清楚:違反四個要件中的任何一個,約定無效。

沒有合理補償就是違反第四個要件,條款自動失效。

勞動部在修法說明中也特別強調,修法後不再允許法院在沒有補償的情況下認定條款有效。

所以,你的那份條款經得起檢驗嗎?

很多老闆在員工離職帶走客戶的時候才會想起競業禁止這件事,但到了那個時候,通常已經來不及了。

條款是不是有效、補償金有沒有在付、營業秘密有沒有在管理,這些事情該做的時間是在平常,不是在出事之後。

如果你手上有一份競業禁止條款,現在就拿出來對照那四個要件看一次,如果你發現任何一條對不上,不要等到出事才處理。因為到那時候,你拿出來的不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合約,是一張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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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民間調查工作超過三十年,經手案件涵蓋婚姻蒐證、企業舞弊、背景調查。不寫教科書,只寫他在這一行裡親眼看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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