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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證據怎麼準備?在你走進法院之前就該做好的事

你想離婚,對方不同意,或者你們都想離,但條件談不攏。

這時候你唯一的路就是走進法院,請法官來判,但法庭不是聊天室,你不能只說「我們的婚姻已經破裂了」然後等法官點頭。

法官需要看到離婚訴訟證據,而這些證據的準備工作,在你遞出起訴狀之前就該開始了。

先搞清楚:什麼情況下才需要準備離婚訴訟證據

台灣的離婚分兩種:

協議離婚

兩個人都同意離,條件也談好了,簽離婚協議書、找兩個證人、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束。這種不需要上法院,也不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裁判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或者條件喬不定,你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官依照民法第1052條來判斷這段婚姻是不是該結束。

裁判離婚條件分兩層:

  • 第一項列舉了十種具體事由,像是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等
  • 第二項是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實務上大多數的裁判離婚都走第二項,因為婚姻裡的問題很少剛好落在那十種明確分類裡。

不管你走哪一條路,重點都一樣:

你必須用證據說服法官,這段婚姻確實維持不下去了,而且責任主要不在你這邊

三種最常見的離婚事由,各自需要什麼離婚訴訟證據

外遇

通姦除罪化之後,外遇在刑事上不再構成犯罪,但在民事上依然可以作為離婚事由,也可以另外提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法院會看的證據包括:

  • 對話紀錄(曖昧訊息、親密稱呼、約見面的紀錄)。
  • 照片或影片(公開場合的親密互動)。
  • 旅館消費紀錄。
  • 證人證詞。

不需要拍到性行為才算,只要能證明兩人的互動已經超越正常社交範圍,對婚姻造成破壞,就有機會被法院採信。

這類離婚訴訟證據的關鍵在於數量和一致性,單一張曖昧截圖不夠,但一整串持續數月的親密互動就很有說服力。

家暴

這是離婚蒐證裡最直接的類型,驗傷單是核心證據,即使只是瘀青也要去醫院開。

報警紀錄也很重要,就算警察到場時衝突已經結束,筆錄本身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證據能力。

如果長期遭受暴力導致精神疾病,身心科的診斷證明和持續就診紀錄可以進一步強化你的訴訟立場,保護令的聲請紀錄也是有力的佐證。

長期分居

台灣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分居多久就可以離婚,但實務上如果分居超過三年,法院通常會認定婚姻確實破裂的可能性比較高。

分居的證據包括:

  • 各自的租屋合約或房貸紀錄。
  • 戶籍地址不同的戶籍謄本。
  • 雙方極少聯繫的通訊紀錄。

有些人分居期間完全沒有互動,連過年都不聯絡,這種冷到底的紀錄反而是最有力的。

離婚蒐證的四個地雷

很多人在蒐證的過程中踩到法律紅線,從想告人的那一方變成被告。

在對方車上裝 GPS

法院實務多數認為這違反個資法,同時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單純的定位紀錄通常不夠,法院會認為「出現在某個地點」不等於「發生了什麼事」。

未經同意翻拍對方手機裡的對話紀錄

如果對方的手機有密碼鎖,你破解之後翻拍內容,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和個資法,即使你拍到了外遇證據,法院也可能因為取證方式違法而不採信,或者採信了但你同時吃上刑事官司。

在臥室或私密空間裝設密錄器

刑法明確規定,無故對他人非公開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抓到外遇」在法律上不被認為是「正當理由」。

委託不合格的徵信社用違法手段蒐證

就算動手的是徵信社的人,如果蒐來的證據違法,你作為委託人也可能連帶承擔法律風險。

而且違法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的採信度大打折扣,等於錢白花、險白冒。歸根結底,離婚訴訟證據的價值取決於兩件事:

  • 內容跟婚姻破裂有沒有關聯。
  • 取得的方式合不合法。

兩個條件缺一個,那份證據就不值得冒險去拿。

離婚證據準備的正確順序

離婚訴訟從遞出起訴狀到拿到判決,平均需要一年到一年半。

在這之前還有一個強制調解程序,法院會先安排調解委員嘗試讓雙方和解。調解不成才進入正式審理。

這意味著你的離婚證據準備不能等到決定要打官司的那天才開始,有些證據是日積月累的,像是對話紀錄、就診紀錄、分居的時間線,越早開始保存越好。

具體來說,幾件你現在就可以做的事:

  • 把有證據價值的對話紀錄截圖存檔(包括日期時間)。
  • 每次截圖同時存一份到雲端。
  • 如果遭受家暴,每一次都去醫院驗傷、都報警,即使你暫時不打算離婚。
  • 整理雙方的財產狀況,包括銀行帳戶、不動產、投資、負債,因為離婚會涉及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你不確定哪些證據有效、哪些蒐集方式合法,花一次律師諮詢費讓專業的人幫你看一下方向。

一次諮詢的費用,比你踩到地雷之後要花的錢少太多了。

常見問題

離婚訴訟證據不夠會怎樣?

法院會駁回你的離婚請求。

裁判離婚不是你說想離就可以,法官必須依據證據判斷婚姻是否確實已經無法維持,如果你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事由,或者不足以證明婚姻破裂的程度,判決結果就是維持婚姻關係。

個性不合可以當離婚理由嗎?需要什麼證據?

可以,但要走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的「其他重大事由」。

你需要證明的不只是你們個性不同,而是這種不同已經嚴重到婚姻無法維持的程度,可用的證據包括長期的冷暴力紀錄、雙方極少互動的通訊紀錄、分房分居的事實、因婚姻問題就診的身心科紀錄等。

離婚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法律上不強制,但實務上強烈建議。

離婚訴訟涉及的不只是「要不要離」,還包括子女親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每一項都需要策略,自己處理容易漏掉該主張的權利,或者在蒐證過程中踩到法律紅線。

所以,你手上有什麼?

離婚訴訟不是吵架吵贏就好,是證據準備得最充分的那一方勝算最大。

你在婚姻裡受的委屈,法官不會因為你講得動情就採信,法庭上只看得到紙本、截圖、錄音、診斷書、報警紀錄。

如果你現在正在考慮離婚,不管最後走不走到法院,先把手上有的東西整理好。有些機會錯過了就回不來。

關於真相雜誌|我們是一個獨立的調查知識媒體,聊的都是跟信任、謊言、證據有關的事。如果你覺得自己正在經歷類似的狀況,這裡還有更多值得看的東西。

從事民間調查工作超過三十年,經手案件涵蓋婚姻蒐證、企業舞弊、背景調查。不寫教科書,只寫他在這一行裡親眼看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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