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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偷拍案:當負責保管你的證據的人,就是那個偷拍你的人

書記官偷拍案:當負責保管你的證據的人,就是那個偷拍你的人

2026 年 7 月 1 日,台灣高等法院對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偷拍案的贓物庫部分作出二審判決:

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加上先前偷拍案已經定讞的三年六月,這位前書記官總共要面對超過八年的刑期。

這個案子最讓人不舒服的地方,不是偷拍本身,而是他的身分。

他不是路人,不是旅館老闆,不是陌生人。他是地檢署的書記官,負責收受、管理、銷毀刑案扣押物的那個人。你報案之後交出去的證據,經手的就是他這樣的角色。

書記官偷拍案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士林地檢署前三等書記官林顥倫,2013 年分發到士檢工作。

從 2019 年 1 月開始,他在地檢署偵查大樓的盥洗室、廁所等處,用手機、微型攝影機和密錄器偷拍女性如廁、洗澡的私密畫面,他甚至會同時擺放兩個鏡頭針對特定女同事,還在鞋面上加裝鏡頭偷拍裙底。

三年之間,他偷拍了至少 21 名女性,犯案次數超過 82 次。

受害者包括地檢署的女同事、到地檢署辦公的一般民眾,甚至他自己的親屬。

偷拍案在 2025 年被揭發後,高等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另有一年得易科罰金的刑期,三年六月的部分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林顥倫已經入監服刑。

但故事沒有在這裡結束。

贓物庫裡發生的事比偷拍更嚴重

檢方在搜索林顥倫住處的時候,發現了一批不該出現在他家裡的東西:

手機、筆電、針孔攝影機、記憶卡,全部都是地檢署贓物庫裡應該銷毀的證物。

林顥倫從 2021 年 3 月起擔任士檢贓物庫書記官,負責的工作包括刑案扣押物的收受、管理、發還和銷毀。

當檢察官核發處分命令,指示將已結案的扣押物銷毀時,標準程序是用榔頭把手機、電腦等設備物理性敲毀。

但林顥倫在檢視銷毀清單的時候,會特別鎖定妨害秘密案件中被查扣的電子產品,然後把它們帶回家。

他做的不只是偷拿東西,他還從偵查卷宗的光碟裡,把其他偷拍案和妨害性自主案的被害人私密影像,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碟裡帶回家觀賞。

這代表什麼?代表有一批性犯罪案件的被害女性,在報案、走完司法程序、以為噩夢結束之後,她們交給檢察機關保管的私密影像,被負責銷毀這些影像的人拿去看了。

她們的隱私權被侵害了兩次:

第一次被偷拍的人侵害,第二次被負責保護她們的系統侵害。

他說自己「生病了」,法院怎麼看

林顥倫在法庭上的辯護策略有兩條線。

第一,他聲稱自己患有「窺視症」,是一種衝動控制障礙,已經在接受藥物治療和心理諮商。

第二,他在二審時坦承犯行,委託親人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士林分會捐款二十萬元,表達悔意。

二審庭上他談到家人時落淚,說不知道自己的性偏差是什麼時候開始的,但接受治療後已經有改善,希望能兌現跟妻子和孩子的承諾「早點回家」。

士林地院一審沒有買這套說法。

法官認定他屢次濫用職務權限,反覆實施侵占行為,法治觀念薄弱,而且他的行為「動搖人民對司法體系公正與廉潔的信任」,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沒有給減刑。

高等法院二審則考量他認罪並捐款,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四年六月,仍可上訴。

你報案之後,證據到底經過誰的手

這個案子讓很多人第一次意識到一個問題,當你走進警局報案、把手機裡的截圖交出去、把偷拍設備上的記憶卡交出去之後,這些東西會經過很多雙手。

警察、書記官、檢察事務官、鑑識人員,每一個經手的人都有機會接觸到你最私密的資料。

在正常的制度設計裡,這些經手者受到職務倫理、法律責任和內控機制的約束,但林顥倫這個案子暴露出來的問題是,贓物庫的管理在實務上有多大的漏洞。

他一個人負責贓物庫的收受、管理和銷毀。

銷毀的時候沒有第二個人在場監督,他可以自己決定哪些東西「已銷毀」,然後把東西帶回家,這個流程的脆弱程度,大概跟讓一個人同時管錢和查帳差不多。

士林地檢署在案發之後有沒有做制度性的改革?法務部在 2026 年確實發布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委託代保管扣押物」相關的新規範。

但全國各地檢署的贓物庫管理是不是都同步更新了,目前沒有公開的全面性檢討報告。

這個案子跟你有什麼關係

你可能覺得這是一個極端案例,不太可能再發生,但它暴露的結構性問題是普遍的:當一個系統裡的關鍵環節只靠一個人的操守在運作,而不是靠制度在防護,出事只是時間問題。

如果你曾經是性犯罪的被害人,曾經報案並交出包含私密內容的證物,這個案子告訴你的是:

你交出去的東西,理論上在案件結束後會被銷毀,但銷毀的過程有沒有被確實執行,取決於執行那個環節的人。

這不是要你不敢報案,報案仍然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一步。

但你可以在報案的時候多做一件事,確認你交出去的證物有完整的清冊,清冊上有你的簽名和承辦人的簽名,留一份影本在自己手上。

如果案件結束後你想確認證物已經被銷毀,你有權向承辦的地檢署詢問。

常見問題

書記官偷拍案的最終刑期是多少?

偷拍案部分判刑三年六月,已定讞入監。

贓物庫侵占案部分二審判刑四年六月,仍可上訴,兩案合計超過八年。

另有一年得易科罰金的刑期已先行確定。

報案之後我交出去的證據誰在保管?

報案後的證物由承辦檢察官指揮管理,實際保管和處理由書記官或檢察事務官經手。

證物在案件確定後,依檢察官的處分命令進行發還或銷毀。你有權要求一份扣押物清冊的影本。

贓物庫的證物管理有監督機制嗎?

制度上有,但林顥倫這個案子顯示實務上的執行有落差。

銷毀流程是否有第二人在場核實、電子證物的存取是否有紀錄可查,各地檢署的作法不完全一致,法務部在案發後已發布新的管理規範。

被害人可以要求確認證物已經被銷毀嗎?

可以。

案件確定後,你可以向承辦的地檢署書面詢問扣押物的處分狀態。

如果證物包含你的私密影像,你有正當理由要求確認這些資料已經被依法銷毀而不是繼續存放在某個地方。

所以,你交出去的東西現在在哪裡?

這個案子最讓人不安的部分,不是一個書記官犯了罪,而是他犯罪的場所就是司法體系的內部。

他偷拍的地點在地檢署的廁所,他偷走的東西放在地檢署的贓物庫,他觀看的影像來自地檢署的偵查卷宗。

他利用的不是什麼高科技手段,而是制度裡「反正只有我在管」的那一小段空白,每一個把證據交給司法體系的人,都是因為相信這個系統會保護自己的東西。這個信任大部分時候是成立的。

但林顥倫的案子提醒你,信任不能只靠人,它需要制度來兜底。

大眾傳播系畢業,對信任、詐騙和人怎麼被騙這件事有不健康的好奇心。用媒體人的眼睛看電影、看新聞、看網路上那些你覺得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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