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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帶走的不只是人:營業秘密保護的三個法律門檻

你的業務主管離職了,走之前很客氣,交接也做了,你覺得至少人品還行,結果一個月之後你發現三個客戶不續約了,理由是他們「找到更適合的合作方」。

再一查,那個「更適合的合作方」就是你前主管剛開的公司,用的報價結構跟你的幾乎一模一樣。

你第一反應是去翻他離職前簽的保密協議,然後打電話給律師,律師問你第一個問題不是「他帶走了什麼」,而是「你做過什麼保護措施?」

因為在台灣的營業秘密法底下,不是你覺得是機密就是機密,你的客戶名單、報價策略、技術配方要被法律認定為「營業秘密」,必須同時通過三個門檻。

少了任何一個,你告不贏。

營業秘密法的三要件:少一個就不算機密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定義得很清楚,一項資訊要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秘密性

這項資訊不是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能知道的,白話講就是這東西不是公開的,不是隨便 Google 就查得到的,也不是業界每個人都知道的常識。

你的客戶名單如果只是一份從公開展覽名錄裡抄來的公司名稱,不具備秘密性,但如果你的名單上有每個客戶的採購習慣、決策者偏好、歷史報價和折扣紀錄,這些細節就不是公開資訊,秘密性比較站得住。

經濟價值

這項資訊因為它是秘密的,所以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翻譯成白話,因為別人不知道這個東西,所以你能靠它賺錢或省錢。

如果你的技術配方跟市面上的通用做法沒有差異,即使你從來沒公開過,它也不具備因秘密性而產生的經濟價值。

合理保密措施

你有沒有採取合理的步驟來保護這項資訊的秘密性,這是三個要件裡面最多企業敗訴的一個,也是法院最常拿來否定營業秘密主張的理由。

合理保密措施:多數企業敗在這裡

法院在判斷你有沒有做到合理保密措施的時候,會看具體的行為,不會看你的主觀意願。

你心裡覺得這是機密沒有用,你嘴上跟員工說過「這些東西不能帶出去」也不太夠,法院要看到的是你做了什麼系統性的保護動作。

文件分級制度

你有沒有把公司的資料分成不同的保密層級?哪些是一般員工都能看的、哪些是特定部門才能看的、哪些是只有高階主管才能存取的?如果所有人都可以進入公司的共享硬碟看到所有的客戶資料和報價紀錄,法院會質疑你到底把什麼當成秘密。

存取權限控制

客戶名單是放在誰都能進的公用資料夾裡,還是有密碼保護、有權限設定、有存取紀錄的系統裡?技術配方是用便利貼寫在白板上,還是鎖在加密的文件裡?物理上的隔離和數位上的權限管控,法院都會看。

保密協議

跟員工簽保密協議是基本功,但光簽不夠,保密協議的內容要具體,不能只寫「員工應保守公司一切機密」這種空泛的文字。

哪些資訊屬於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多長、違反的法律後果是什麼,都要寫清楚。

更重要的是,簽了之後你有沒有在日常管理裡落實?如果員工簽完保密協議之後,公司從來沒有要求他們遵守任何保密規範,法院會認為那份協議只是一張形式文件。

離職流程

員工離職的時候,你有沒有做資料交接和設備回收?他的電腦裡的資料有沒有被清除?他的公司帳號有沒有被停用?他有沒有簽一份確認書,聲明已經歸還所有公司資料?

很多企業在員工離職的時候只處理行政流程(薪資結算、勞健保退保),完全忽略資料安全。等到發現資料被帶走,已經來不及了。

實務上,法院在好幾個判決裡都講過類似的話:原告主張的資訊固然有經濟價值,但原告未能證明其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因此不符合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第 3 款之要件。

翻譯成白話,你的東西確實值錢,但你自己都沒在保護它,法律也幫不了你。

員工離職帶走客戶名單,你告得贏嗎

回到開頭那個場景,前主管帶走了客戶,你想告他。

先過三個門檻自我檢查。

客戶名單有沒有秘密性

如果你的客戶名單只有公司名稱和聯絡電話,這些資訊可能在產業名錄或公開資料庫裡就查得到,秘密性不高。但如果名單上有每個客戶的採購週期、決策鏈上的關鍵人物、歷史成交價格、特殊折扣條件,這些就是靠你長期經營累積出來的非公開資訊。

這份名單有沒有經濟價值

你的前主管拿著這份名單去開公司,第一個月就搶走了三個客戶。這個事實本身就證明了這份名單有經濟價值,因為它讓他省掉了正常情況下開發新客戶需要的時間和成本。

你做過什麼合理保密措施

這是最關鍵的問題。你的客戶資料存在哪裡?有沒有存取權限?前主管離職的時候有沒有做資料清除?他有沒有簽過保密協議?如果答案是「資料在共用的 Google Drive、所有人都看得到、離職的時候沒有做任何資料回收」,你在法庭上會很辛苦。

營業秘密法的刑事訴追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一千萬罰金,如果涉及在國外使用營業秘密,刑度更重,最高十年、五千萬,但這些數字的前提是你得先過那三個門檻。

保密協議跟競業禁止不一樣

很多老闆把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搞混了,但它們保護的東西和法律要求完全不同。

保密協議保護的是「資訊」,你不能把公司的機密說出去或帶走,保密義務在離職之後繼續有效,不需要額外補償。只要資訊符合營業秘密的三要件,你就有權利要求前員工保密。

競業禁止保護的是「市場」,你離職之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去同業工作,因為直接限制一個人的工作權,所以法律要求嚴格得多,必須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的四個要件,包括雇主必須按月支付合理補償金。

沒有補償金的競業禁止條款直接無效。

兩者可以同時簽,也應該同時簽,但搞清楚它們各自的作用範圍,才不會在出事的時候拿錯武器。

常見問題

客戶名單算營業秘密嗎?

不一定,純粹的公司名稱和聯絡方式通常不算,因為秘密性不足。

但如果名單包含採購偏好、歷史報價、決策鏈等非公開的商業資訊,而且你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就有機會被認定為營業秘密。

保密協議沒簽,營業秘密還能主張嗎?

法律上可以,但實務上很困難。

法院會把「有沒有簽保密協議」當作你有沒有做到合理保密措施的重要指標之一,沒簽不代表完全不能告,但你必須用其他方式證明你有系統性地保護這些資訊。

員工帶走的資料怎麼蒐證?

如果員工是用公司設備工作,離職時的電腦硬碟複製紀錄、USB 使用紀錄、雲端下載紀錄都是可能的證據來源。

如果員工用私人設備帶走資料,蒐證難度更高,可能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例如聲請搜索票)來取得。在員工離職之前就做好設備管理和資料存取紀錄,比事後追查有效得多。

營業秘密被帶走可以告刑事嗎?

可以。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竊取、侵占、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一千萬元罰金。

但提告的前提是你的資訊必須符合營業秘密的三要件,尤其是合理保密措施這一塊,你必須證明你有做到。

所以,你打算怎麼留住該留的東西?

員工會離職,這是正常的。

你留不住人,但你留得住資料,前提是你在平常就做了該做的事,文件分級、存取權限、保密協議、離職流程,這四件事每一件看起來都很無聊、都像行政庶務,但它們加在一起就是法院認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等到員工帶著你的客戶名單走了、用你的報價結構開了一間一模一樣的公司,你再回頭看這四件事,每一件沒做的都會讓你後悔。

現在花半天把制度建起來,比事後花半年打官司便宜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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