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in

感情詐騙的錢拿得回來嗎?贈與、借貸、詐欺的法律邊界一篇講清楚

感情詐騙的錢拿得回來嗎?贈與、借貸、詐欺的法律邊界一篇講清楚

感情詐騙是指在親密關係中,一方以虛構身分、編造事由或情感操控等方式,誘使另一方交付金錢或財物的行為。在法律上能不能追回,取決於你給出去的錢被認定為贈與、借貸還是詐欺,而這三者的舉證責任完全不同。

分手之後你才開始算那些帳

他說媽媽住院需要手術費,你匯了二十萬。他說公司週轉不過來,你又借了三十萬。他說等他這筆生意做完就還你,你信了。然後他消失了,電話不接,LINE 封鎖,你回頭翻對話紀錄,才發現他從來沒提過「還」這個字。

這是感情詐騙最常見的樣子。不是陌生人在網路上騙你投資那種(那叫假投資詐騙,另一篇文章有完整拆解),而是一個你以為自己在跟他交往的人,用你對他的信任,一筆一筆把你的錢拿走。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 165 打詐儀表板統計,2026 年 1 月到 4 月,「假交友投資詐財」受理了 3,659 件,財損金額達 46 億 7,199 萬元,平均每件財損接近 130 萬元(165 全民防騙網)。這還只是報了案的數字。很多人因為覺得丟臉、覺得自己是自願給的,根本沒走進派出所。

感情詐騙在法律上為什麼這麼難認定?

感情詐騙是在親密關係的外殼下進行的財物取得行為。法律上的難處在於,你跟對方之間確實存在某種感情關係,而在這種關係裡,給錢是一件很常見的事。

要構成刑法第 339 條的詐欺罪,檢察官必須證明對方「自始就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從一開始就打算騙你的錢,而不是真的想跟你發展感情。這在實務上非常難舉證。對方只要說「我們是真的在交往,那些錢是她自願給的」,你就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推翻這個說法。

所以感情詐騙案件最常碰到的結果是:你去報案,警察受理了,但檢察官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因為他無法認定對方從頭到尾都在演戲。感情的真假,在法庭上比你想像的更難判斷。

你給出去的那筆錢,到底算什麼?

這是整件事的核心。你給出去的每一筆錢,在法律上會被歸進三個類別之一,而每個類別的追回難度完全不同。

第一種:贈與

如果你在交往期間自願給對方錢,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對話紀錄裡也看不出對方有承諾歸還的意思,法律上很可能被認定為贈與。贈與一旦完成交付,原則上不能要求返還。民法第 408 條雖然規定未交付的贈與可以撤銷,但已經匯出去的錢不在這個範圍內。

第二種:借貸

如果你們的對話裡出現過「借」「還」「欠」這類字眼,或者對方有寫過借據、在訊息裡承諾歸還日期,那這筆錢可以主張是借貸關係。借貸到期不還,你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追討。

第三種:詐欺

如果對方的身分是假的、編造的理由是假的(比如根本沒有住院的媽媽、根本沒有週轉困難的公司),而你是因為相信這些謊言才把錢給他,那就可能構成詐欺。但你要能證明「他說的那些事是假的」以及「他從一開始就打算騙錢」,這兩件事缺一不可。

實務上,很多案件會落在這三者的灰色地帶。你覺得自己是被騙的,但對方說你是自願的。法院看的不是你的感受,是證據。

感情詐騙報案後會怎麼走?

如果你決定報案,流程跟一般詐欺案件相同。到派出所做筆錄,提供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對方的聯絡資訊。案件會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但感情詐騙案件有一個跟其他詐欺案件不同的特徵:對方通常不是詐騙集團,而是一個你認識的人。他可能有真實的身分證字號、有住址、有社會關係。這代表兩件事。好的一面是,跟跨境詐騙集團比起來,對方的身分可查、可傳喚、有財產可執行。壞的一面是,因為他不是「職業詐騙犯」,檢察官在認定犯罪故意時會更謹慎。

即使刑事不起訴,你的民事求償權不會消失。你可以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返還,或者如果有借貸證據,直接走消費借貸的返還請求。差別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免裁判費,但如果刑事不成立,你就得自己付裁判費提獨立的民事訴訟。

感情詐騙被騙的錢,實際追回的機率有多高?

看三件事:你有沒有證據、對方有沒有財產、你行動得夠不夠快。

證據方面,最有力的是對話紀錄中對方承認借款或承諾歸還的文字。「這個月底還你」「我欠你的我記得」「等我把這筆收回來就轉給你」,這些都是法庭上的黃金素材。如果你們的金錢往來只有你單方面匯款,對話裡只有甜言蜜語沒有談到錢的性質,追回的難度就非常高。

對方的財產狀況決定了就算判決勝訴,你能不能實際拿到錢。如果對方名下有不動產、薪資收入、車輛,強制執行有標的。如果對方把財產轉移掉了或根本沒有財產,判決勝訴也只是一張紙。這種時候,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是一個自保手段,但假扣押需要提供擔保金,通常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時間方面,民法第 197 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是兩年(自知有損害時起算),最長不超過十年。知道被騙之後拖太久才提告,有可能時效消滅。

交往的時候你就該做的事

在一段感情裡談錢很不浪漫,但如果你已經開始匯錢給對方,有幾件事現在就能做。

金錢往來留下文字紀錄。匯款前用訊息確認「這筆是借你的」,讓對方回覆確認。這不是不信任,是保護你自己。如果對方連「好,我會還你」都不願意打出來,這本身就是一個訊號。

不要用現金。現金交付沒有紀錄,到了法庭上你連「錢確實給了他」都很難證明。所有款項走銀行轉帳,保留完整明細。

對方編造的理由,你可以查證。他說媽媽住院,你可以關心地問在哪家醫院、要不要陪他去。他說公司週轉有問題,你可以問公司名稱,然後去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看一下有沒有這家公司。這些不是懷疑,是正常的關心。

如果他對你的關心反應是閃躲,那他的故事可能經不起一個最基本的事實檢驗。如果你在交往之前就想確認對方說的話有多少是真的,婚前徵信的流程可以讓你了解哪些資訊查得到、哪些查不到。

交往期間給的錢,分手後一律要不回來嗎?

不是一律要不回來。如果是明確的借貸(有對話紀錄或書面約定顯示對方承諾歸還),不管分不分手,你都可以請求返還。如果是贈與,原則上已經交付就不能撤銷,但如果你能證明對方是用詐欺手段讓你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2 條可以撤銷,撤銷後再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關鍵在於你有沒有證據證明對方說的那些理由是假的。

感情詐騙跟假投資詐騙有什麼不同?

最大的差別在對方的身分和你們之間的關係。

假投資詐騙通常是組織化的詐騙集團,用假身分、假平台騙不特定多數人的錢,適用加重詐欺罪,截至 2026 年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感情詐騙的對方可能是你認識的真人,而是利用你的感情和信任來取得金錢。法律上的認定更複雜,因為你們之間有真實的互動紀錄,對方可以主張那些錢是你自願給的。兩者的完整比較可以看假投資詐騙那篇。

對方說那些錢是我自願給的,我該怎麼反駁?

回去翻你們的完整對話紀錄。

找出對方當初用什麼理由跟你要錢的那些訊息,以及他有沒有在任何地方提到會歸還。

如果他編造了虛假的理由(生病、欠債、投資需要)來讓你掏錢,把這些理由跟實際狀況的落差整理出來。然後帶著這些材料去找律師評估,確認走刑事告訴還是直接提民事訴訟比較有利。

我覺得自己被騙了但沒有具體證據,還能做什麼?

先把你還能取得的所有紀錄保存下來,對話紀錄不要刪、不要修改,原始截圖比什麼都有用。

銀行匯款明細去銀行申請書面紀錄。如果你跟共同朋友提過這件事,他們的證詞也可能有幫助。

然後盡快諮詢律師,讓專業的人幫你判斷手上的材料夠不夠走法律程序。怎麼保存這些數位證據才能在法庭上被採用,錄音蒐證合法嗎這篇有更細的說明。

那段感情是假的,但你的損失是真的

你不需要為相信一個人而覺得丟臉。

感情詐騙之所以有效,就是因為它利用的是信任,而信任是每一段正常關係都需要的。問題不是你太容易相信人,問題是他利用了這一點。

你現在能做的,就是把感受放到一邊,把事實整理出來。每一筆匯款的日期跟金額、每一次他跟你要錢的理由、每一句他說會還你的話。這些就是你手上的武器。至於這些武器夠不夠用,帶去給律師看,讓專業的人告訴你。

從事民間調查工作超過三十年,經手案件涵蓋婚姻蒐證、企業舞弊、背景調查。不寫教科書,只寫他在這一行裡親眼看過的事。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