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底,士林地院判了一件侵害配偶權案件。
被告兩人連帶賠償一百萬,金額在這類案件裡算高的。但真正引起討論的不是數字,而是判決書公開之後的樣子。
原告欄位寫的是 A01,被告欄位是 B01 跟 B02。
如果你不是從新聞上知道這是粿粿、王子跟范姜彥豐的案子,光看判決書,你根本不知道這三個代號是誰。
這不是個案的特殊處理,而是司法院從 2025 年底開始全面推行的新制:侵害配偶權案件的判決書,當事人姓名從以前的克漏字(○○○)改成英數代碼,連姓都看不到了。
以前的「遮羞費」靠的是什麼
要理解這個改變的衝擊,先要搞清楚一件事:過去很多侵害配偶權的案子,和解金(俗稱遮羞費)之所以付得出來,不完全是因為法律上的賠償責任,而是因為一個隱性的威嚇,判決書上會留下名字。
通姦罪在 2020 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成為元配最後的法律武器,但法院判賠的精神慰撫金,多數落在 10 到 30 萬之間,50 萬以上已經算高,對很多第三者來說,這個金額的威嚇力不在錢本身,而在判決書公開之後的後果。
以前的判決書用克漏字處理姓名,但稍微用心查一下就能猜到是誰,判決裡會寫到事發地點、工作場所、雙方關係等細節,配合克漏字的字數和姓氏,鄉民要肉搜不難。
對第三者來說,一份判決書被搜到,代表的是職場名聲、社交圈、甚至未來交往對象做背景搜尋時都會看到。
這個「怕被搜到」的恐懼,是很多案子在開庭前就和解的真正原因,與其說對方在付賠償金,不如說他在付「讓這件事不要出現在 Google 搜尋結果」的代價。
全隱名之後,遊戲規則怎麼變了
司法院推動判決書全面匿名化的法源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這個政策的出發點沒有問題,但它在實務上造成的效果是:侵害配偶權案件裡,「怕被搜到」這張牌直接廢掉了。
當判決書上只有 A01 和 B01,沒有姓氏、沒有克漏字、沒有任何可以反推真實身分的線索,第三者在判決確定之後不會面對任何社會性的後果,Google 搜尋他的名字,什麼都不會跳出來。
律師巴毛(邱靖貽律師)在這個政策上路後公開評論,直接點出了核心問題:
當公開留名的威嚇消失,提告的動力在哪?如果法院判賠的金額維持在 10 到 30 萬的水準,而第三者又不用擔心名字被搜到,他為什麼要在開庭前多掏一筆和解金?
這不是說提告變得沒有意義,法院的判決依然有法律上的執行力,判賠的金額依然可以透過強制執行追討,但是,和解的談判籌碼確實少了一張。
以前你可以說「我們現在和解,判決書就不會公開你的名字」,現在這句話沒用了,因為不管和不和解,名字都不會公開。
當「怕被搜到」消失,你手上還剩什麼
老樣子,答案是證據。
在舊制度下,證據品質馬馬虎虎的案子,有時候也能靠「怕被公開」的壓力逼出不錯的和解金,因為對方在算的不只是法院會判多少,還有名字被搜到之後的社會代價。兩者加在一起,和解金才付得高。
新制度把後者拿掉了,現在對方在算的只有一件事:法院會判多少。
而法院會判多少,完全取決於你的證據能證明到什麼程度。
拍到進旅館的畫面,跟只有 LINE 曖昧訊息,判出來的金額差距可能是兩三倍,有性行為的直接證據(旅館畫面、對話中的明確描述),判賠通常在 30 萬以上,只有社交越界的間接證據(曖昧稱呼、頻繁見面),判賠通常在 10 到 20 萬之間。
這代表蒐證的品質從「加分項」變成了「唯一的牌」,你想讓對方付多少,不再取決於他有多怕丟臉,而是取決於你手上的東西能讓法官看到多少事實。
新制度下的侵害配偶權蒐證策略
蒐證的方向跟以前一樣,但容錯空間變小了,以前證據差一點,靠和解談判時的心理壓力可以補,現在證據差一點,判出來的數字就直接反映在那裡。
幾個實務上的調整。
證據要做到能證明「性行為高度可能」的程度
兩個人進旅館、出來、中間停留兩三個小時,法官會推定發生了性行為。但如果你只有兩個人一起走在路上的照片,法官不會做這個推定。蒐證的目標要明確:你需要的是能讓法官做出特定推論的畫面,不是一堆看起來曖昧但證明不了什麼的素材。
數位證據的保全要更嚴謹
對話截圖要完整、要包含帳號資訊和時間戳記、要保留原始載體,對方律師一定會質疑截圖的真實性,你能拿出手機裡的原始對話比對,跟你只有幾張截圖但原始紀錄已經刪了,法官給的證據權重完全不同。
提告時機的計算要更精準
侵害配偶權的求償時效是知悉起兩年、行為發生起十年。
以前可以在時效內慢慢蒐證、等到證據最完整的時候再提告,現在的邏輯一樣,但你要更清楚自己手上的證據夠不夠做到你想要的金額目標,不夠的話在時效內繼續補強,不要在證據半生不熟的時候倉促出手。
常見問題
判決書匿名之後,侵害配偶權的判賠金額有縮水嗎?
法院判賠金額的基準目前沒有因為匿名制度而明顯改變,因為法官依據的是證據和個案事實,不是判決書會不會被搜到。
但和解金可能受影響,因為第三者失去了「怕名字被公開」的壓力,在開庭前願意拿出的和解金額可能下降。
判決書全匿名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司法院從 2025 年底開始全面推行,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隱私保護精神,侵害配偶權案件的判決書當事人姓名從克漏字改為英數代碼。
適用範圍涵蓋所有新判決,舊判決是否回溯處理各法院作法不一。
匿名之後還有辦法查到對方的判決紀錄嗎?
非常困難,以前用克漏字的時候,配合判決書裡的其他細節可以反推身分。
現在改成英數代碼之後,除非你知道具體的案號,否則從判決書裡幾乎不可能辨識出當事人是誰。
侵害配偶權還值得告嗎?
值得,但理由跟以前不同。
以前提告的附帶價值是「讓對方的名字出現在判決書裡」,現在這個附帶價值消失了,提告的價值回歸到法律本身,取得精神慰撫金的賠償和婚姻決策的籌碼。
如果你的證據扎實,法院判賠的金額不會因為匿名制度而改變。
所以,你打算用什麼上法庭?
判決書匿名化之後,侵害配偶權訴訟的遊戲規則安靜地重寫了一輪。
以前你手上有兩張牌,一張是法院判賠的金額,一張是對方怕名字被搜到的恐懼,現在後面那張牌被收走了,桌上只剩你的證據。
這不是壞事,它只是讓事情回到最基本的邏輯:你能拿到多少,取決於你能證明多少。
如果你現在正在考慮提告,不要花時間研究判決書會不會公開你的名字或對方的名字,把時間花在證據上。
那是你現在唯一還能打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