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外遇怎麼辦?大多數人的第一個反應是想立刻攞牌。
質問、吵架、翻手機、截圖、傳給對方家人,但這通常是最壞的選擇。
不是因為你不該憤怒,而是因為攞牌等於通知對方「我知道了」,對方接下來會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銷毀證據。
刪對話、退群組、跟第三者統一口徑,等你冷靜下來想走法律途徑的時候,手上什麼都沒有。
先搞清楚自己有哪些路可以走,每條路需要什麼,然後再做決定。
發現外遇之後的第一件事:不是做決定,是保存證據
不管你最後選擇原諒、分居還是離婚,手上有證據永遠比沒有好。
即使你現在覺得「我不想告他」,三個月後你可能改變主意,但證據不會等你。
關於保存,你一定要知道兩件事情:
保存什麼
對話紀錄截圖(包含時間和對方帳號資訊)、通話紀錄、信用卡消費明細裡的異常項目(旅館、餐廳、禮物)、行蹤不一致的紀錄(說在加班但社群打卡在別的地方)、第三者的基本資訊。
怎麼保存
截圖存到對方接觸不到的地方,你自己的雲端帳號、你信任的朋友的手機、一個專門為這件事建的資料夾,不要只存在你跟對方共用的電腦或雲端裡。
要注意的是,蒐證的方式必須合法。
翻對方手機截圖,在法律上存在爭議,部分法院認為這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在對方車上裝GPS、破解對方手機密碼,更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你蒐到的證據如果取得方式有問題,法院可能不採,而且你反而會被告。
發現外遇怎麼辦?四條路,每條路的代價不一樣
發現外遇之後,你大致有四個方向可以走。
原諒
這不代表什麼都不做。
你可以選擇原諒配偶但對第三者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法院實務,有性行為證據的案件判賠大約20到50萬,沒有性行為但有踰越社交界線的曖昧行為,大約2到20萬。不離婚也可以告,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
但要注意,民法第1053條規定,如果你在知道外遇之後有「宥恕」(原諒)的行為,日後就不能再用這件事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所以如果你現在選擇原諒,等於是放棄了未來用這次外遇訴請離婚的權利,想清楚這件事再決定。
分居
台灣法律沒有正式的「分居」制度,但實務上,分居是走向離婚的常見過渡。
如果雙方分居達到一定時間(通常法院會看是否已經「難以維持婚姻」),可以成為裁判離婚的事由之一。
分居期間,你的蒐證和財務準備都可以同步進行。
協議離婚
雙方同意離婚,簽離婚協議書,找兩個證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這是最快也最便宜的方式,但前提是雙方對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扶養費都能達成共識。
如果對方不願意離,這條路走不通。
訴訟離婚
當協議破裂,你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外遇是民法第1052條的裁判離婚事由,但你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外遇行為,而且你們的婚姻關係已經難以維持。
訴訟離婚的時間通常在半年到兩年之間,費用視案件複雜度從數萬到數十萬不等。
時效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陷阱
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有兩個時效限制。
- 從你知道外遇那天起算兩年。
- 從外遇行為發生那天起算十年。
哪個先到,就以那個為準。
很多人在發現外遇之後陷入情緒,花了大半年在痛苦、猶豫、試圖挽回,等到終於下定決心要提告的時候,才發現兩年快到了,如果手上的證據又不完整,倉促提告的結果往往不理想。
另一個常見的情況是,你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在婚姻期間就有外遇。
這種情況下,只要沒有超過時效,你仍然可以回頭提告侵害配偶權,配偶權的認定基準是「行為發生時你們是否還在婚姻關係中」,不是「提告時你們是否還在婚姻關係中」。
常見問題
發現外遇怎麼辦,第一步應該做什麼?
保存證據,不要攞牌。
截圖所有能拿到的對話紀錄、消費紀錄、行蹤紀錄,存到對方碰不到的地方。
等證據到手、選項想清楚之後,再決定下一步。
不想離婚可以告第三者嗎?
可以。
你可以選擇不離婚,但對第三者(或同時對配偶)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通姦除罪化之後最主要的法律手段。
外遇蒐證有什麼時效限制?
侵害配偶權的求償時效是從知悉起2年,從行為發生起10年。
兩個哪個先到就以哪個為準。超過時效,法院可能不受理。
翻對方手機截圖算合法蒐證嗎?
有爭議。
目前法院對於「配偶翻手機截圖」的見解不統一,部分法院認為構成妨害秘密罪,部分認為有正當理由。
最安全的做法是在公開場合(如社群動態)或你本來就有權限的管道取得證據,避免直接破解或翻閱對方的私人裝置。
如果不確定,先問律師。
所以,你現在手上有什麼?
發現外遇之後最常見的錯誤,不是做了什麼,而是在最不冷靜的時候做了不可逆的事。
攤牌太早,證據銷毀。
蒐證太急,方法違法。
猶豫太久,時效過期。
四條路擺在你面前,每一條的代價和門檻都不一樣,但不管你走哪一條,起點都是同一個,先搞清楚自己手上有什麼,然後在還來得及的時候把該留的東西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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